“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金制奖章/金质奖章)
金质奖章每枚均应有挂带及木质奖章盒(盒子上应印有人名),具体要求参照采购人提供的实物标准。木盒下方字体为“泉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下图为参考样图。
金质奖章图案要求:
正面:上面字体为“泉州市捐赠公益事业功勋奖”,下面字体为“热心公益 惠泽桑梓”
下图为参考样图,地球图案中的“宫”字修改为“ ”塔形图案。
反面:下方字体为:泉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配有国徽图案,英文字母为“Quan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下图为参考样图: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30日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表彰办法。
一、表彰的对象
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下同)无偿捐赠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下列事项的,均按本办法表彰: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表彰的标准
(一)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铜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二)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三)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金质奖章以小、中、大三种规格,分别授予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和8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
(四)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除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外,另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但应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五)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人所在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三、表彰数额的计算
(一)华侨在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但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未立碑表彰的,其已表彰金额可以重复计算。
(三)以外汇(币)捐赠折算的人民币价格,按收汇当天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兑换牌价;以实物捐赠折算的价格,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
(四)凡归属明确,审批手续完备,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金
额,以进入基金帐户的本金为准。
四、表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凡申请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凭捐赠款物清单、捐赠确认文、县级以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捐赠款物到位证明、奖励申报表,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表彰。
(二)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表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工作。
在本省内不同地方捐赠款物的,可按捐赠人意愿由捐赠人原籍地或接受捐赠款物较多地方的侨务办公室统一申报。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授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和统一制作碑、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制作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仪式由省人民政府举行,也可以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举行,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捐赠人或委托人颁奖,发奖的形式、规模、授奖时间须事先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报。对捐赠人表彰进行公开报道,应当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六、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或社会团体,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的国内眷属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
七、本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6月28日颁发的《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