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广东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发布《关于颁发广东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第三批)的通知》,省委保密委在广州举行保密专题党课教育活动。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保密委主任马兴瑞主讲保密专题党课,省委常委、秘书长、保密委副主任林木声出席并主持教育活动。
为弘扬我党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激励全省保密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忠诚奉献,奋发有为,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经省委保密委领导同志批准,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决定按照从事专职保密工作的年限给予有关同志颁发保密工作金、银、铜质纪念章。 马兴瑞从深刻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主要形势和任务、继承和弘扬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积极打造广东保密工作升级版、全面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等五个方面作了保密专题讲座。
马兴瑞指出,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科技等领域安全的重要基础。保密工作抓得好不好,直接体现了机关、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他强调,我省地域特殊,地处改革开放和对敌斗争的前沿,保密工作形势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继承和弘扬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强化保密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打好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三大攻坚战”,积极在工作格局、技术水平、管理机制、队伍素质等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努力打造广东保密工作升级版。
为表彰长期战斗在保密战线上的优秀工作者,教育活动还为广东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第三批)获得者举行了颁奖仪式。
广东省委保密委召开广东省保密工作会议暨评先表彰大会。会议传达贯彻中央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省委保密委全体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去年全省保密工作和研究部署今年保密工作,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广东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会上,省委常委、省保密委副主任徐少华,省保密局局长张宇分别作重要讲话。东莞市委副书记姚康、市委副秘书长刘始团、市委办调研员祁日光、市保密局副局长袁鸣春出席会议。
东莞市保密局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保密局评为全省保密工作先进集体,东莞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尹国柱同志、东莞市塘厦镇党政办黄柳兴同志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保密局评为全省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祁日光同志代表东莞市保密局上台领奖。市委办调研员祁日光荣获全省保密工作银质纪念章,市委办副调研员李国培、市保密局副局长袁鸣春、市保密局科长梁瑞芬荣获全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金质纪念章、银质纪念章、铜质纪念章。
中共广东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粤密办〔2011〕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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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评审“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 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保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
中直驻粤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
近30 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保密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保密系统干部职工默默奉献、扎实工作,为维护国家秘
密的安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可喜成绩。为表彰长期从事保密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保密干
部,激励广大保密干部坚定理想、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进一步开创我省保密工作新局面,根据2011 年中共广东省保密委员会工作要点,经省委及省委保密委领导同志审批同意,省保密局决定开展评审全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从事保密工作满10 年、20 年或25 年以上且无发生泄密事件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专职保密干部(含全省保密系统干部职工,省、市、县(市、区)直单位、中直驻粤单位专职保密干部、专职保密员)。本次评审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等级的时间界定分为:
金质纪念章:1986 年11 月1 日前从事保密工作(计算连续工龄,下同);
银质纪念章:1991 年11 月1 日前从事保密工作(计算连续工龄,下同);
铜质纪念章:2001 年11 月1 日前从事保密工作(计算连续工龄,下同)。
二、评选方法
符合荣誉纪念章授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荣誉纪念章审批表》,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三、评选条件
对政治坚定、热爱本职、工作负责、廉洁自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颁发荣誉纪念章:
(一)从事保密工作满25 年(1986 年11 月1 日前从事保密工作,计算连续工龄),颁发金质荣誉纪念章。
(二)从事保密工作满20 年(1991 年11 月1 日前从事保密工作,计算连续工龄),颁发银质荣誉纪念章。
(三)从事保密工作满10 年(2001 年11 月1 日前从事保密工作,计算连续工龄),颁发铜质荣誉纪念章。
(四) 有其他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经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可授予相应级别的纪念章。
四、奖励办法
“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获得者由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颁发证书、奖章,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组织领导
“省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保密局秘书(宣传)处),负责具体评审事宜。各市、县(市、区)可参照由保密部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有关评审工作。
六、评选要求
按照《广东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评审工作试行办法》(附件1)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审核并于12 月31 日前将《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审批表》(电子版可在广东省保密局网站下载)一式3
份报省保密局秘书(宣传)处。联系人:谢旭东傅杰
电话:87186571 87196582
附件: 1. 广东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评审工作试行办法
2. 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审批表
中共广东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12 月15 日
附1:
《广东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评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长期从事保密工作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保密干部,激励广大保密干部坚定理想、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进一步开创我省保密工作新局面,根据省委保密委员会2011 年工作要点和省委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保密系统专职干部职工和省、市、县(市、区)直单位专职保密干部、保密员。
第三条广东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分为:金质荣誉纪念章、银质荣誉纪念章和铜质荣誉纪念章。
第四条荣誉纪念章颁发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荣誉纪念章颁发工作在省委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秘书(宣传)处负责具体承办。
第六条对政治坚定、热爱本职、工作负责、廉洁自律,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颁予荣誉纪念章:
(一) 从事保密工作满25 年,颁予金质荣誉纪念章。
(二)从事保密工作满20 年,颁予银质荣誉纪念章。
(三)从事保密工作满10 年,颁予铜质荣誉纪念章。
(四)有其他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经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授予相应等级的纪念章。
第七条金质荣誉纪念章、银质荣誉纪念章和铜质荣誉纪念章均由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荣誉纪念章颁发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秘书(宣传)处提请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荣誉纪念章颁发工作,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评审小组组织实施。
(二)符合荣誉纪念章授予条件的人员,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荣誉纪念章审批表,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送所在单位保密部门申报。
(三)按照规定的顺序逐级审批上报。
(四)经审批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 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六)对获得荣誉纪念章的保密干部,可举行庄重、简朴的颁发仪式。
第九条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及时申报,按上述程序审批颁发。
第十条荣誉纪念章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或暂不予申报荣誉纪念章:
(一)受到党纪政纪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不予申报;
(二)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暂不予申报;
(三)仍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暂不予申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荣誉纪念章:
(一)申报荣誉纪念章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纪念章的;
(二)严重违反荣誉纪念章颁发工作程序的;
(三)获颁荣誉纪念章后,受到党纪政纪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经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局务会议审定应当收回的。
第十三条收回荣誉纪念章,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审批表
(地级以上市保密局)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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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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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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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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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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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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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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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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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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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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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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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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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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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 职保密工 作 时 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纪念章类型 |
金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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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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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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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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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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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人事 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 (市、区) 保 密 局 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地级以上市保密局(或保密工作协作组组长单位)审核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委保密办(省保密局)评审领导小组 审 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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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县(市、区)申报单位由本级保密局审核后上报地级以上市保密局;地级以上市申报单位由市保密局审核后,上报省保密局。此表请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省保密局审批后,返回由保密局和各申请单位留存。
附件3
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分类报送表
(地级以上市保密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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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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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姓名 |
职务 |
保密部门工作年限 |
纪念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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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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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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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姓名 |
职务 |
保密部门工作年限 |
纪念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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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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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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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姓名 |
职务 |
保密部门工作年限 |
纪念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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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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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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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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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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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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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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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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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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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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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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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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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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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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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 职保密工 作 时 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纪念章类型 |
金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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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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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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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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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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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中直驻粤单位)
申报单位 人事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保密工作荣誉纪念章评审领导小组 审批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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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此表请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二份报省保密局,一份审批后返回由各申报
单位留存。